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区域创新创业能力和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人才政策的激励作用,积极营造求才若渴、因才施策、人尽其才的人才发展环境,努力把松江建成区域性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首选地、成就事业的目的地,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是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人才办)认定,符合松江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需要,能够在本行业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创业人才、技术研发人才、创投管理运营人才、科技中介服务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重点事业领域学科技术带头人。(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2亿元区人才发展资金、5亿元区创业扶持引导资金,分别专用于支持本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及其人才梯队的集聚、培育和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投入,引导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社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优秀人才创业、科创型企业成长提供融资信用担保和投资风险补偿等。(区人才办、区人保局、区经委、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优秀人才带技术、项目在松江注册创办科技类企业,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可享受以下创业扶持:
1、区创业扶持引导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区经委负责)
2、优先安排入住本区相关创业孵化器。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年租金补助: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区科委、区经委负责)
3、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企业5年内的核心团队人才薪酬扶持补贴,补贴标准按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执行。(区人保局、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 区重点扶持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本区租房自住者,区人才发展资金可给予5年内的租房补助;在本区购买产权房者,按与单位累计签订服务合同在5年以上、承诺服务10年以上、实际服务期已满2年且业绩突出的条件,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与用人单位按1:1出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区人才办、区人保局、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区重点扶持单位录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紧缺技能类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储备人才,区人才发展资金可给予3年内一定的租房补助。(区人才办、区人保局、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兴产业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可享受以下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扶持(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各街镇负责):
1、支持重点产业园区与区公租房公司合作,利用园区内存量土地,建设公租房,提供给园区各类人才租住。5年规模为5万平方米。
2、支持单个重点产业园区或多个重点产业园区联合,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利用自用存量用地,自建单位租赁房,提供给园区各类人才租住。
3、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人才公寓,以略高于建造成本的价格出售给园区内的优质企业用于企业优秀人才居住;对园区内企业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可以适当价格购买人才公寓房。
4、支持区公租房公司在新城及周边区域建设公租房,提供给各类人才租住,5年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鼓励街镇利用零星闲置建设用地,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合适的区域建设人才公寓,或运用市场化方式归集一批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提供给本地区各类人才租住。
第九条 本区重点发展企业利用高薪吸引优秀人才、录用储备人才,可享受高薪激励补贴和奖励扶持(区人才办、区人保局、区相关部门负责):
1、区人才发展资金按照优秀人才服务企业5年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8%- 16%标准,采取阶梯式累积方式,给予企业高薪激励补贴。
2、录用国家“211”、“985”高校应届毕业生、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应届毕业生、《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确定的高校紧缺专业毕业生、松江籍应届毕业生,作为企业储备人才,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储备人才在3年内发展良好并实现年收入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区人才发展资金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5%,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区人才办评定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务:
1、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积分、海外人才居住证、永久居留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R字签证等,协调解决配偶就业困难。(区人保局负责)
2、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区入园入校就学,可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和学校入园入校就学。(区教育局负责)
3、在本区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付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六个优先”诊疗服务;需住院诊疗者,可由医院落实专家,实行专家会诊制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出较大的,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区卫计委负责)
第十一条 完善重点事业领域相关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区卫生、教育、文体、城市建设管理等重点事业领域的相关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薪酬奖励等方面,制定加强优秀人才队伍建设的操作细则。(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1、加快在本区重点发展区域内规划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创新创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为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更优质的发展场所和空间。(区科委、区经委负责)
2、建立完善科创型企业发展融资信用担保机制,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服务,多渠道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区科委、区经委负责)
3、建立健全本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首席技师等优秀人才公开评选制度,突出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对入选者给予资助和荣誉表彰,加强宣传。(区委宣传部、区人保局、区相关部门负责)
4、积极推选本区优秀人才参评中央“千人计划”、市“千人计划”、市领军人才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区人保局、区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