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科知识丨跨境架构搭建系列(一)——新加坡税收政策概览

 

引言

 

 

2024年1月30日,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公布最新数据,2023年新加坡吸引外资额虽较2022年有所下滑,但仍达到95亿美元。此外,2023年新加坡的总商业支出承诺、新增就业及预期经济增加值均超越前一年水平,这也体现了在复杂全球环境下,赴新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实践中,众多境内公司都会选择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或路径公司,立足新加坡,将业务辐射整个东南亚地区。选择新加坡常见出于营商环境、税收政策、产业发展等因素的考量,而本文将从新加坡的税收制度出发,就新加坡主要税种、税收政策、中国与新加坡常见税种的税率进行比较,较为直观地给读者展现新加坡税收制度。

 

本期导读

一、新加坡主要税种概览

二、新加坡税收优势

三、中国VS新加坡部分税种税率对比

 

 

 

一、新加坡税收优势

新加坡按属地原则征税,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所得税方面,任何公司或个人(包括外国公司或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就须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等。每个税种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征管,构成了新加坡的税法法律体系。具体来看各税种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法规,新加坡居民企业获得的以下收入须在新加坡纳税:

(1) 来源于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计提的收入;

(2) 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境外收入。

自2024年1月1日起,最高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

然而,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无须就其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居民企业”,根据根据新加坡《Income Tax Act 1947》(以下简称“《新加坡所得税法》”),若一家企业的管理和实际控制机构在新加坡境内,则认定其为新加坡的居民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个人。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为: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183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加坡综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4%。

(三)货物和劳务税

 

新加坡的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是对进口货物和一切在新加坡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根据新加坡财政部官网公示信息,货物和劳务税征收范围如下:

 

(1)在新加坡,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应纳税商品和提供的应纳税服务;

(2)进口至新加坡的商品(除非这些货物是投资贵金属或获得进口减免);

(3)向海外供应商采购的进口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根据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进口的企业对消费者(" B2C ")数码服务,以及进口的企业对企业(" B2B ")服务征收货物和劳务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加坡货物和劳务税的税率已从之前的8%上调为9%[2]。消费税豁免适用于大多数金融服务的提供、数字支付代币的供应、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以及投资贵重金属的进口和本地供应。出口货物和国际服务实行零税率。

 

 

 

二、新加坡税收优势

新加坡在税收方面的优势主要是两方面:

(一)对内: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根据新加坡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此外,新加坡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IRAS”)推出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大幅减少税负。例如:根据IRAS官网[3]显示,据2024年预算所示,为帮助企业控制上涨的成本,2024课税年度的所有纳税公司(无论是否为纳税居民)将获得应缴企业税50%的“企业所得税退税”(称为“CIT Rebate”)。此外,那些于2023年招聘至少一名本地员工(满足本地员工的条件:新加坡公民或永居,不包括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并由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的公司,将会得到$2,000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现金补助”(称为“CIT Rebate Cash Grant”)。公司可以获得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现金补助的总退税金额上限为$40,000。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二)对外:与多国/地区签署税收协定

 

根据IRAS披露的信息[4],新加坡已与包括美国、中国、马来西亚、印度、日本等在内的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DTA”)、有限DTA和信息交换安排(“EOI安排”),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新加坡税收居民”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跨国交易时,可以避免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被双重课税,或可以减少双重课税的额度。

 

以我国与新加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例,前述协定于1986年4月18日由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正式签署,2007年7月11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签署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2007年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2007年协定的第二议定书,2010年7月23日双方签署了2007年协定的第三议定书。2007年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分别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11日、2010年10月22日生效。四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新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了实体性税收规范,而且包括程序性税收规范。

 

以2007年协定中有关“营业利润”的规定为例,中新双方中一方的企业若在另一方拥有常设性机构(Permanent Enterprise)并通过该常设性机构从事营业活动,则由该营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可由另一方的国家征收所得税。有关条款规定在计算利润时,由企业总部向常设性机构所收取的权利金、特许或专利费、佣金、管理费或利息(除非是偿还实际代付的开销包括权利金,利息和其它类似的收费)都不得加以扣除。常设性机构的定义包括分行,办事处、工厂、车间、矿井;超过6个月的建筑工程或建设,装配与装置的工程项目,和超过6个月的咨询服务。有鉴于此,新加坡的企业在中国提供工程或咨询服务时,应尽量安排在6个月内完成。

 

 

 

三、中国VS新加坡部分税种税率对比

为更直观地展现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制度的不同,本文在本部分就中新两国常见税种税率进行对比如下:

 

总结

 

虽然新加坡近年来货物和劳务税税率有所提升,但其在税收方面仍然具有一定优势,比如:不对资本利得征税,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与多个国家/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些均可以帮助公司减轻税收负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自2024年2月9日起,新中双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停留不超过30日。新加坡便捷的地理位置、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均有助于帮助企业立足新加坡,进入东南亚,从而布局全球市场。

 

 

 

特约供稿

 

 

华一楠 

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伦敦大学学院 LLM(Corporate Law);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跨境投融资、新三板、资产证券化等。

赵悦阳 

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权投资、境内外上市、境内外债券发行等。

余云波  

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曾任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现任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余律师专业从事资本市场及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PO、资产证券化、跨境投融资、新三板挂牌、债务重组、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

 

一对一咨询

徐老师|13564421909

朱老师|13120832032

 

—END—

 

 

资讯动态

园区动态、优惠政策、行业新闻一网打尽。

发布时间:2024-10-08 13:39